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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取 号:JG001010500201003001 内容分类: 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文号:黟政〔2010〕21号 发文日期:2010-03-16

关于印发黟县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黟政〔201021

 

 

关于印发黟县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黟县节能奖励办法》已经2010311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黟县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县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能奖励办法》(皖政办〔200837号)、《黄山市节能奖励办法》(黄政〔200925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奖励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奖励范围和奖金来源

 

第三条 县政府每年开展一次节能奖励表彰活动。

第四条 县政府设立下列节能奖励:

(一)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

(二)节能先进单位奖;

(三)节能先进个人奖。

第五条 奖励对象和范围:

超额完成与县政府签订节能目标任务的乡镇政府,重点耗能企业,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政府部门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获得省、市级节能奖励的单位,不再参与同一年度节能奖同一奖项的评选。

奖项名额等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六条 节能奖励资金从县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七条 节能目标超额完成奖。对与县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乡镇政府,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

第八条 节能先进单位奖。对节能工作中取得突出贡献的县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对与县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企业,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节能先进单位奖。

第九条 节能先进个人奖。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并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奖励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十条 先进个人名额设置。每年度全县表彰节能先进个人6名,其中企业人员应占50%以上。

第十一条  先进个人名额分配。各乡镇政府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乡镇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县生产总值的比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企业节能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企业在地区的生产总值和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县有关部门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部门研究解决节能降耗重点问题、节能工作措施、推动“十大节能工程”实施的作用发挥,目标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对超额完成酌增名额,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不分配节能先进名额。

第十二条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2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节能管理方面,对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所在单位和部门超额完成各级政府责任书规定的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

(二)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方面,承担项目建设主要责任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三)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过程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发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节能效益。

(四)在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成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五)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等,使节能消耗量减少30%以上。

(六)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专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第四章  奖励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节能行政部门会同县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节能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县节能行政部门每年根据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提出对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重点节能企业上年度节能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对节能先进个人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县节能行政部门、县人事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并公示后,提出对上年度节能先进个人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六条  年度节能奖励建议方案经县节能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并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对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撤销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由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不再享有奖励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当事人,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节能奖励组织实施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节能行政部门、县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  能源  节约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

    院,驻黟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316印发  

                      共印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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